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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
发布日期:2019-10-22    作者:华理科高   

  

 

序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三章 学生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七章 附则



序言

华东理工大学附属闵行科技高级中学,原名上海市闵行第二中学,2018年更名,是一所成立于1964年的普通完中,2008年因区教育布局调整,初中部整体分离,成为一所普通高中。2010年被命名为区实验性示范性高中。

学校以“成就每一个学生个体生命的精彩”为办学宗旨,在校训“敦品励学,以品养慧”的引领下,形成“品字文化:锻铸以“师品真、学品优、校品正”为核心的学校品格;提升以“教学品质、管理品质、服务品质”为核心的学校品质;创建以“学校品牌、学科品牌、课程品牌、教师品牌、学生品牌”为核心的学校品牌。积极创建面向未来、特色鲜明的优质学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华东理工大学附属闵行科技高级中学;英文表述为MINHANG HIGH SCHOOL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 AFFILIATED TO ECUST;简称为华理科高;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银康路820号。

第三条 本校由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高中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四条 学校面向闵行区招生,招生对象为应届九年义务制教育毕业生,招生规模以闵行区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五条

(一)办学宗旨:成就每一个学生个体生命的精彩

让每一个学生都有所发展,让每一个学生都能成为更好的自己,让每一个学生都拥有精彩的人生。

(二)办学使命: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开展大众基础教育,以人为本,为全体学生提供优质教育服务,为社会发展作贡献。

第六条

(一)办学目标:面向未来、特色鲜明的优质学校

“面向未来”,关注学生的终身发展,关注教育的现代化进程,关注人的培养和社会发展需求的和谐一致,关注现代信息技术在学校教育教学中的运用及其带来的变革。

“特色鲜明”,学校依据自己办学历史,积极建设“数智校园”(数字化智慧校园)。从学生实际、学校实际出发,构建个性化的适合学生发展的育人模式,具有独特的课程与各种教育活动体系,富有个性的教育教学方法和与众不同的教育评价体系。

“优质学校”,其特征是能满足学生个性需求,促进学生主动发展,帮助学生获得成功。

(二)学校发展策略:以课程建设彰显育人特色;以课堂改革提升教学品质;以精彩教师成就学生精彩;以信息技术打造学校品牌。

第七条

(一)校训:敦品励学,以品养慧

“敦品”,为学者砥砺品德、提升涵养;

“励学”,为学者刻苦磨砺、潜心学习;

“养,培养、滋养、教养之意;

“慧,清心净虑、洞察真相;

“养慧”,勤学力行、包容坚强从而明德启智、宁静致远。

(二)学校品格:师品真、学品优、校品正

“师品真”,要求教师能“修己树人”。“修己”,通过“修德、修业、修心”来提高自己的师德、学识、境界,成为学生学习的楷模。“树人”,时刻牢记自己的使命——树植他人,为国家培养合格的人才。

“学品优”,要求学生“勤学力行”。学知识、学做人、学做事,勤学好学才能使自己智慧。并身体力行去实践,去创造,把自己的聪明才智运用于对社会的贡献。

“校品正”,在学校中倡导“求实创新”的作风。“求实”是一种态度,是做人、做事、生活的基本准则;是探索真理,是尊重客观,是恪守诚信。“创新”是一种通达成功的途径,是积极进取,是与时俱进,是革故鼎新。学校的教师和管理人员都要善于审时度势,勇于改革、勇于创新,有变革的激情,敢于打破常规,不墨守陈规,让变革带动增长,在变化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

(三)办学特色:以“品字”文化为引领,以“教育信息化特色”为核心促进学校内涵发展,在学校组织文化建设、学校管理、课程环境建设、课程开发、校本研究、教与学的方式的变革等方面开展学校特色实践活动,使教师和学生在学校生活和发展方式上发生根本转化,最终促进包括教师和学生在内的学校主体的自主发展,引发学校面向未来的可持续发展。

“品字文化:锻铸以“师品真、学品优、校品正”为核心的学校品格;提升以“教学品质、管理品质、服务品质”为核心的学校品质;创建以“学校品牌、学科品牌、课程品牌、教师品牌、学生品牌”为核心的学校品牌。

教育信息化特色:根据信息社会对人的需求变化、信息社会对课程内容的影响、信息技术对教与学的深刻影响,在数字化课程环境建设、课堂教学模式创新、学习方式变革三个方面开展实践研究,促进整个教学体系的全面改革,使教学目标、内容、方法和形式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第八条

华东理工大学附属闵行科技高级中学校标由中英文校名,以盾形和“U”字的图案组合而成。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按照校长负责制有关规定,行使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决策和指挥权。

(二)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决定学校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聘任中层干部。中层干部的聘任在民主推荐基础上征询党组织意见后由校长提名,学校党组织考察,校务会议讨论决定,校长任命。

(三)根据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订学校内部劳动、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实行教师聘用合同制,与教师订立聘用合同。

(四)根据国家和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订学校的课程方案和教学计划,设置开发校本课程,确定教学进度,选用教材,组织教学活动,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考核评价。

(五)按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上级的拨款等各种收入以及校舍设施、仪器设备等,合理安排使用。

(六)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严重违纪或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给予行政处分、解聘或辞退。

(七)按规定履行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决策。

(一)学校重大问题要按照议事规则和程序,经过校务会议集体讨论后决策,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二)学校重大问题包括:

 1.制订和修改学校章程;

2.制订学校发展规划、年度与学期工作计划和课程计划;

3.重大改革措施及规章制度;

 4.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实施方案;

 5.校内机构及岗位的设置;

 6.中层干部任免及重要人事安排;

 7.师资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8.教职工收入分配和考核奖惩方案;

 9.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及大额经费支出安排;

10.重大基建项目和校产发展计划;

11.制订校园及师生安全制度;

 12.招生和毕业生推荐工作;

13.因公出国()访问及涉外校际交流;

14.其他重大问题。  

(三)校务会议成员为学校正副校长、党支部正副书记和工会主席等。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重大问题经集体讨论,校长负责决定。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建立由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参加的校务委员会,参与制定、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依靠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的作用。

党支部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保证和监督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维护学校的安定团结和政治稳定。          

(二)负责学校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健全领导班子中心组学习、民主生活会、双重组织生活和谈心谈话等制度,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理论武装,加强民主集中制和群众观念等教育,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切实提高领导班子推动科学发展、促进校园和谐的能力。

(三)做好干部和人才有关工作。协助上级党委主管部门做好学校领导干部的教育、培养、管理和监督等工作,做好校内中层干部推荐、考察和教育、培养等工作,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按照学校重大问题议事决策规则积极参与决策,党组织负责人要充分反映党的委员会和党员的意见。对涉及全局性方向性的重大决策,党支部委员会或党员大会要事先讨论并提出建议。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学生德育工作。全面提高教师的师德修养和人文素养,改进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发挥学校行政以及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作用,积极动员家庭、社区等社会力量,共同建设和谐校园。

(六)支持和监督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协调学校内部关系,化解各种矛盾,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促进学校领导班子、教职员工的团结,共同推动学校事业健康科学发展。

(七)领导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保障教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充分发挥教代会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

(八)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和关心下一代工作小组的工作,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它们联系群众的桥梁作用,做好党建带工建、团建工作。

(九)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切实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四条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和讨论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措施、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学校其他有关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教职工聘用聘任方案、奖惩办法、重要规章制度、校内收入分配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大事项。审议通过后,由校长颁布施行。

(三)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民主评议正副校长、学校党组织正副书记,提出奖惩意见和建议。根据上级领导部门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领导干部人选的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校长办公室、德育处、教导处、信息处、项目处、总务处和学生团委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一)校长办公室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统筹协调工作。  

(二)德育处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组织学校德育实践、管理及评价,指导年级组长、班主任开展工作,统筹团委工作。

(三)教导处负责学校的教学和教务方面的组织管理、教学评价、课程管理与开发、考务、师训、学籍管理等工作。

(四)信息处负责学校信息化建设,包括信息技术教育(课程)、信息技术应用培训,网络建设、平台建设、资源建设等日常管理工作与科研、开发工作。

(五)项目处负责组织学校教育教学研究工作,组织项目运作和艺术、体育、科技项目管理。

(六)总务处负责学校的绿化和环境卫生工作,管理食堂、宿舍以及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基础建设、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工作等。

(七)学生团委组织开展学生共青团工作,负责学生会组织工作,培养学生干部,开展学生活动,协助党支部,开展学生党校工作和推优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建立年级组、班教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二)实行班级授课制;

(三)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依照二期课改各学科课程标准组织教学,开设基础型、拓展型、研究型课程,同时积极开发校本课程,构建各种教育活动体系;

(四)以“少教多学 精教善学”为原则,依托信息技术优势积极开展课堂教学改进,逐步实现教与学方式的变革;

(五)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

(六)每学期实行全校性的期中考试和期末考试,毕业班参加上海市统一组织的高考,各年级参加上海市统一组织的学业水平考试。各学科可根据学科实际,在单元或章节结束安排随堂测验。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一)学校配置资源以及实施干部选拔任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任、学术评价和各种评优、选拔活动,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制定具体的实施规则,实现过程和结果的公开透明,接受利益相关方的监督。

(二)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的机构、制度,落实公开的具体措施,保证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重点公开经费使用、培养目标与课程设置、教育教学质量、招生就业、基本建设招投标、收费等社会关注的信息。

(三)利用校园网、互动家园平台、数智空间等创新公开方式、丰富公开内容,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使学生、家长以及教师对学校的意见、建议能够及时反映给学校领导、管理部门,并得到及时的反馈。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以团委、工会为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设立校长信箱、公开校长电话,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学生

第二十条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的,为学校学生。

起始年级入学学生须符合当年度本市普通高中学校招生政策要求,并经过教育行政部门和考试部门确认。新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并缴纳学费后,即取得学籍。学校在学生信息系统中为取得学籍学生建立电子学籍。

第二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高中毕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手册”,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十一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学校积极探索完善家长委员会的组织形式和运行规则,定期与检委会联系与沟通,确保家长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六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371万元。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等。

第三十八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执行财务公开制度,提高财务透明度。

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四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备案制度。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学校规章制度包括教育教学、学生管理、教职工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各种办事程序、各种内部组织的组织规则、活动程序、议事规则、应急管理等制度。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长办公室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会议通过,报闵行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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