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型 |
对 象 |
给假天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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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 |
符合法定结婚年龄 |
3天 |
晚婚假期,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双方在两地工作的给予路程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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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婚(男25周岁初婚、 女23周岁初婚) |
1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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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 |
3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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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假 |
妊娠7个月以上,本人申请,单位批准 |
两个半月 |
不请产前假的,可每天给工间休息一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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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 |
单胎顺产 |
98天 产前15天 产后83天 |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晚育(女满24周岁初产)假期另加30天;初婚男方或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男方给假3天。 2、多始生育者,每多生一胎,加假15天。 3、产假正值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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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产或多胎 |
增加1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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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然 流 产 |
妊娠未满4个月的,15天 妊娠满4个月的, 42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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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假 |
1、产后本人有困难,工作许可,经单位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2、对未请哺乳假的女职工,在婴儿1周岁内,每天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
6个半月 |
期满后有特殊困难可再申请延长,但最多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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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育手术假 |
放置宫内节育器 |
单纯放置 |
手术之日起2天 |
1、同时实行多项手术的假期累计。 2、有以下情形之一且经医生同意需要休息的,期假期按病处理: 1、 第一次人流后及因节育失败再次人流后,已休满规定假期。 2、 未采取节育措施而再次人流的。 3、 发生节育手术并发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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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置后,3、6、12个月各随访一次,以后每年随访一次 |
每次1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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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宫内节育器 |
手术之日起2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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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精管绝育 |
7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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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卵管绝育 |
3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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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人流及因节育失败再次人流 |
孕期小于13周且行吸宫术及药物流产的 |
14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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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小于13周且行钳刮术 |
21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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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大于13周 |
3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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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置皮下埋植剂 |
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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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出皮下埋植剂 |
3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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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亲 假 |
探 望 配 偶 |
时间 |
路费报销 |
1、工作满一年以上。 2、探亲假期时间,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日。 3、夫妻双方一方享受,另一方则不再享受;与父母一方住在一起的不享受探亲假;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享受探亲假。 4、路程假按实际情况另加。 5、出国前确定的留学年限在三年以上的公派出国研究生,婚后在国外学习期限达一年以上者,其国内配偶如系在职职工,可向所在单位申请出国探亲假;公派出国进修人员、访问学者在国内的配偶,不享受出国探亲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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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一次30天 两年一次60天 |
市内交通、长途汽车及硬座火车或四等舱轮船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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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职工探望父母 |
每年一次20天 两年一次4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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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职工探望父母 |
4年一次20天 |
往返路费在本人标准工资30%以内的,本人自理,超过部分单位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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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 出国探亲假 |
一般为 3个月 |
一切费用自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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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假 |
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 |
3天 |
去外地料理丧事,可给予路程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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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父母、公婆 |
1-3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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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 生育假 |
已 婚 夫 妇 |
按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执行 |